韩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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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与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韩意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28日 304人看过 举报

2019-12-28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3民初9037号民事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8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被上诉人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18)鲁0103民初9037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韩律师提醒大家:发票义务属于买卖合同的一个附随义务。

韩意律师(办公电话:13064069777同微信),山东朝意律师事务所主任。一位兼具资深媒体人、前大型企业高管与专业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朝意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6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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