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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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谈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的裁判观点

发布者:王明慧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8日 14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以案说法——谈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的裁判观点

案情简介:

20XXXX日,甲乙双方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自己从事经营农家乐的装饰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合同的主要约定:工程内容:酒店内天、地、墙及家具、洁具、墙纸、灯具等;工程承包内容:合同内整装;工程期限:XX天,开工日期:20XXXX日,竣工日期:20XXXX日。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65万元,分6期支付,具体支付进度款的节点为合同签订当日、木工进场、套装门安装完毕、墙纸施工完毕、全部完工、交付一个月;乙方若未按合同内约定的时间完工,每天须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一(650元每天)赔偿甲方的损失;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乙方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可停工并终止工程保修服务。甲方必须按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十赔偿乙方违约金且甲方支付的订金不退换。合同附件清单中对装饰所需使用材料的品牌、数量及规格型号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乙方晚于约定时间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内部班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导致乙方逾期交房给甲方。在施工过程中,甲方除第一期进度款外,后期均有逾期付款情况。 甲方以房屋尚存在工程瑕疵、部分家具不全为由主张未完全完工,不能算交付,进而甲方起诉并诉求:

1、         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工程款XX元;

2、         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XX元;

3、         赔偿逾期交房导致的经营损失XX元。

乙方提起反诉:

1、         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XX元;

2、         按合同价款20%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XX元。

诉讼中,法院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了勘验。查勘表明,该酒店装修已全部完工,但确实存在部分设施设备无法使用,部分家具未到位等情形。

 

本案争议焦点:

  1. 一、      涉案合同是否有效?

虽然本案双方诉求均不涉及合同效力问题,但甲方诉求解除合同时,法院会先审查合同效力,毕竟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乙方虽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登记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1. 二、      甲方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并据此退款?

根据合同法,解除合同的情形除双方约定解除(事先)、协议解除(事后)外,法定解除的情形主要有: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合本案,双方在合同里没有约定逾期完工的解除权,事后也没有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见,故再看乙方逾期行为是否导致甲方合同目的不达。经法院现场勘验,涉案农家乐的装修工程均已完工,该装饰工程虽有瑕疵,完全可以通过修理、重做、更换等方式予以整改。因此,甲方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进而予以驳回该诉求。

 

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类,细分又包含装饰装修合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中常见问题之一就是工期延误的情况,通常需要有签证才能作为后期结算的合理抗辩。实践中,因工程人员法律意识较薄弱,通常因各种原因没有办理工程签证,故为了一定程度上避免后期无证可举,通常可以将常见的工期延误情形写进合同,事先约定免责事由,如降雨量影响、非己方原因导致机械设备不到位、增加工程量等等。友情提示,合同只能事先防范,工程中突发情况仍应当及时办理签证。

另,甲乙双方均可以要求在合同中体现工期延误或逾期付款情形下的单方解除权,避免出现本案无法约定解除的境地。

 

  1. 三、      甲方是否应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约定: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乙方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可停工并终止工程保修服务。甲方必须按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十赔偿乙方违约金且甲方支付的订金不退还。一审法院认为该条约定是在甲方未按时给付工程款且终止合同履行的情形下给付20%的违约金。因一审法院在计算工程已付款时出现计算错误(乙方已上诉纠正)认为甲方超付工程款,导致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支付的条件不成就。

小结:

即使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对工程款项超付的错误,但笔者也认可一、二审法院认为该违约金的支付条件为逾期付款+解除合同,这是对逾期付款导致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的约定。虽然条款用词为“终止”,但结合上下文,“乙方可停工并终止工程”即是对解除合同的表述。

笔者曾询问过作为合同提供方的乙方,为何这样约定,最终限制己方权利,乙方称网上下载的模板,并未意识到该条款的后果。可见,模板虽然免费,但风险和损失更大!

结合本案,合同约定了逾期完工的无违约金,即应该遵守执行,扣除违约方的合理抗辩,剩余违约金应当支付。若认为违约金过高的,也可诉讼或仲裁请求降低。另,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与计算结果不一致: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一应为65元,而括号备注的为650元,相差10倍。实践中,在计算方式和计算结果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下,应按照计算方式计算正确的结果来认定违约金数额。

 

  1. 四、      甲方能否主张逾期交房的经营损失?有无标准?

甲方就其主张的逾期交房营业损失,提供了同地段其他类似面积的农家乐的租赁合同予以证明。二审法院及我方均认为其他酒店的租赁合同与甲方主张的营业损失没有必然关联性,且该损失尚未实际发生,也无法予以确认,故其以同地段其他酒店的租赁标准来计算其营业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没有支持该诉求。

律师建议:虽然目前法院会支持可得利益损失,但实践中因无法确定损失标准及范围,最终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据此,作者建议若想法院支持营业损失,应先在合同中明确告知另一方己方的合同目的,让对方对逾期完工对己方可能造成的经营损失有合理预判、预见,如约定“完工交房后将用于农家乐营业,若乙方逾期完工将导致甲方营业损失,双方认可按同地段同规模的农家乐年平均盈利情况为标准计算营业损失,即按每天/XX元计算。”若合同明确约定了营业损失,则法院支持甲方诉求也就有理有据了。

 


王明慧律师,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2015年起从事律师行业,专业承办婚姻、合同、债权债务、刑辩、医疗纠纷等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6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