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某一中学同班同学,平时关系良好,在某次课间休息时玩耍,玩耍过程中,导致原告上臂骨折。随后住院手术治疗,手术后形成了瘢痕,在首次手术后、二次手术(内固定取出术会行美容缝合)前,原告起诉被告及其父母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评残及美容费的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不构成残疾,但原告行瘢痕修复美容费约需1.5万元。
被告代理律师王明慧,重庆债权债务律师
通常美容费的主张是涉及严重影响美观或其功能的侵权案件,而本案侵权的直接结果是手臂骨折,疤痕是手术过程中形成的,且并非出现在脸部、颈部等部位,故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针对鉴定意见中的美容费鉴定结果,依法提出疤痕美容必要性的质疑——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庭审中,王律师询问鉴定人员以下问题:
王律师问:鉴定意见书中阐述“若行瘢痕切除……”,而非“需行瘢痕切除”,是否具有瘢痕恢复美容费的必要性?是否通常在面部、颈部、以及身体瘢痕影响美观的情况下才需要瘢痕去除?
鉴定人员回复:根据诊疗项目评定指南,瘢痕主要影响肢体功能、影响面部美观的才必须进行美容修复。根据法医临床检查结合专家会诊意见,原告的瘢痕可以行瘢痕修复治疗,且委托项目中有该鉴定事项。
王律师问:后续医疗费项下对应的“内固定取出术”是否会在叔叔中会做伤口美容缝合?该美容缝合能否在一定程度上修复瘢痕,从而不需要额外再做修复美容?
鉴定人员回复:事实上,很多手术后,通常要切除瘢痕,有一些医院会做美容缝合,但因为伤者的体质不同,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再取钢板的时候同时做美容修复,因创口渗出比较多,导致瘢痕去除效果具有不确定性,就算一期做瘢痕修复,拆线以后还需要使用抑制纤维组织生长的药物,以及硅胶贴、弹力套等器材的使用,总费用比两次修复少很多。
王律师问:内固定取出术后,瘢痕回复情况具有不确定性,是否影响瘢痕修复的必要性及其金额?一次修复费用比两次修复费用少多少?
鉴定人员回复:影响因素较多,疤痕体质的病人费用会多一些,手术中床上情况也会影响费用的高低。根据相关文件,确实肢体的疤痕修复不具有必要性,但是附录中也规定,个别病人要个体化差异,加上专家会诊意见是具有必要做美容修复,所以本鉴定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美容修复。对于费用问题,二期疤痕修复会比一期疤痕修复费用高,由于一期修复效果的不确定性,很难预计其费用到底是多少。
王律师问:庭上,另一位鉴定人员回复原告的瘢痕可以行瘢痕修复治疗,您刚刚陈述“本鉴定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美容修复”,是否矛盾?
鉴定人员回复:不矛盾,鉴定必要性分为:必须、可以、非必须三种结果,而回复的“可以”、“有必要”都是非必须的意思。
王律师问:您刚称原告具有个体化差异,那么原告的个体化差异性体现在哪方面,以至于认为其需要区别于一般病人而特殊化对待?
鉴定人员回复:原告的个体化差异体现在:1、条状疤痕(伤者是疤痕体质)实践中也有类似委托;2、伤者需求。
法院认为:结合原告未成年、伤情(疤痕体质),及鉴定意见和鉴定人员的陈述,推断原告因创伤所遗留的瘢痕面积较大,如进行瘢痕修复美容,确有助于改善外观,如未进行瘢痕修复美容,或对其未来婚配、就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法院认为,原告有行瘢痕修复美容的必要,鉴定意见关于原告后续瘢痕美容费用1.5万元的鉴定意见可以采信。
律师意见:从鉴定人员出庭陈述看,原告可以行瘢痕修复,虽然法院最终完全支持了鉴定机构对美容费的意见,但律师认为,既然必要性鉴定分为:“必须”、“可以”、“非必须”,而本案原告伤情属于可以,则不应以“必须”的标准完全支持美容费,否则,“可以”作为中间区域很容易形同虚设,则必要性鉴定结果区分三个档次也就毫无意义。
王明慧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