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Q先生因胸背部、右侧胸痛前往两江新区某医院诊疗,被诊断为肺结核后,转至渝北区某医院接受专科治疗。渝北区某医院,对Q先生开展抗结核药物治疗,且未充分告知药物副作用;后Q先生出现视力受损症状,该院仅建议暂停部分药物,未采取进一步检查、治疗措施,最终导致Q先生双眼视神经萎缩、视力严重受损,经检查构成四级伤残,需部分护理依赖。Q先生多次与两医院协商赔偿未果,遂委托王律师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
二、办案经过
王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依托医疗纠纷专业办案经验,制定全流程维权方案:
细致梳理证据:逐页核查诊疗病历、用药记录、检查报告等全部材料,精准锁定渝北区某医院诊疗中的核心过错,包括未做结核活动性评价、未充分履行知情告知义务、视力异常后处置措施欠缺等关键问题;
主导司法鉴定:协助Q先生向法院申请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伤残等级、误工护理时限等多项鉴定,全程跟进鉴定流程,向鉴定机构提交专业的诊疗分析意见,推动鉴定机构出具明确结论,确认渝北区某医院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同时明确Q先生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误工护理时限;
精准核算赔偿:依据鉴定意见及《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规定,逐项核算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明确计算标准与依据,形成详实规范的赔偿清单;
全力庭审抗辩:庭审中针对医院 “无诊疗过错”“患者自身疾病导致损害” 等抗辩理由,结合鉴定意见、医疗诊疗规范及法律依据逐一驳斥,清晰阐述医院过错与损害后果的直接关联性,对赔偿金额的合理性进行充分举证。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完全采信我方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证据材料及庭审意见,依法认定:渝北区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与Q先生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渝北区某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Q先生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908433.09 元。
四、律师观点
医疗机构诊疗需严格遵循规范:开展专科治疗前,应完成必要的确诊检查及病情活动性评价,严禁在诊断依据不足的情况下贸然用药,同时必须充分履行知情告知义务,明确告知患者药物副作用、诊疗风险及应对方式;
医疗损害维权关键在证据与鉴定:医疗纠纷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诊疗病历、检查报告是核心证据,而合法有效的司法鉴定意见,是认定医院诊疗过错、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的关键依据,直接影响案件结果;
患者遭遇医疗损害应理性维权:患者在诊疗过程中若发现自身权益受损,应及时留存诊疗全部材料,通过医调委协商或向法院诉讼维权,必要时委托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介入,借助律师的专业能力梳理过错、推动鉴定、精准索赔,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王明慧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