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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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北区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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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款的对账单、送货单,谁签字才有效?盖资料章有效?

发布者:王明慧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27日 30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2014年6月,A建设单位承包了某地2013-2014年度土地整治项目后,设立了项目部,并雇请了张某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张某某又雇佣了刘某某等人作为工作人员,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未注明具体职务、劳动期限等基本内容,且盖的资料章)。2015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间,原告陆续向A建设单位承包的工程提供片石材料。之后,原告与刘某某进行结算,刘某某向原告出具了一份结算单,载明原告向A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材料款合计96550.7元。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建设单位向其支付该材料款。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某的签字行为能够代表A建设单位的意思表示,故支持其诉讼请求。A建设单位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在该劳动合同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刘某某具有出具收方单的职务权限,据而认定刘某某出具的收方单不能代表上诉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继而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某作为项目负责人雇佣的人员,其对外的法律行为,如签收、对账等,是否对建设单位产生民事代理的法律后果。本案,在劳动合同有瑕疵、证据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情况下,刘某某的对外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法律建议

      工程欠款现象极为普遍,材料商往往持有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或小组长签字的对账单、送货单,或盖有资料章、项目章。从买卖合同纠纷案看,法院一般认可资料章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也认定具有公司委托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效力,但不认可项目负责人雇用人员的民事代理行为的效力。除此之外,诉讼时效也应当引起注意。就建设单位,除了规范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之外,可以加强监督材料商交易、支付情况、资料章的管理等,具体建议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就材料商而言,除了尽可能收集证据,还应当及时维权,避免时效届满后丧失胜诉权。

王明慧律师,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2015年起从事律师行业,专业承办婚姻、合同、债权债务、刑辩、医疗纠纷等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6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