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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如何针对经济补偿金、年假工资、年终奖应诉?

发布者:张佳楠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9日 24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7月18日,刘某因劳动(人事)争议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深圳市AA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向其补偿未发的工资、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年终奖共计为64502.87元。AA公司收到应诉材料后,为应诉答辩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8年7月30日与本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本律所指派本律师为其代理人。我方在代理AA公司之后,即刻研究案件情况,拟定诉讼策略。因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且诉讼请求明确。因此,我方针对刘某主张的四个方面的仲裁请求进行有效答辩。经2018年9月20日的开庭审理,以及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得知对方具有调解意愿。因此,在开庭后,经过与对方当事人多次沟通,最终于2018年10月8日上午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最终AA公司向刘某支付调解款人民币22750元而结案。

     具体办案情况:

2018年7月30日,我方在接受AA公司委托之后,针对该案件的案件焦点,我们组成专案律师团队针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研究,因该案件的仲裁请求仅涉及四个方面,因此,针对诉讼请求,我们与当事人沟通后,组织相关证据进行答辩。第一,我方提交AA公司在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7月20日的员工考勤记录以及证人证言,证明刘某在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31日和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4日期间未正常上班提供劳动。第二,我方提交2016年、2017、2018年春节期间的考勤记录,证明刘某所休年休假的天数远超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年休假天数。第三,我方提交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及员工承诺,证明刘某未与AA公司约定年终奖事宜,而年终奖是根据公司具体经营情况以及员工业绩决定的。第四,我方提交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复函等,证明刘某系因自身原因长期旷工,属于自动离职。

2018年9月14日,我方向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交证据。2018年9月20日,经开庭审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深入沟通,以及在我们律师团队的努力下,让双方自愿达成调解。2018年10月8日上午,双方在仲裁员谢某的主持下成功调解。

案件处理结果:

1、AA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刘某调解款人民币22750元;

2、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就此了结,双方不再提出任何异议,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终结。

律师建议:

   每个劳动争议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当事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不能一概而论的针对自己的案件死搬硬套其他案件的思路。要有针对性的针对自己的案件进行搜集调取证据,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就比如本案中,在本案提交应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的证据后,一个重要促使申请人妥协进而和解的因素就是其在任职期间从事本公司相同的职务,根据员工手册,其违反的竞业限制的规定。因此,作为被申请人一方的律师,我们掌握着谈判和解的主动权,最终促使对方和解,该结果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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