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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在88名被告人中唯一一个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而成功减刑1年4个月

发布者:张佳楠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1日 11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情况:

2020214日,我突然间接到吴XX(吴XX的姑姑,本案被告人之一)的电话,她急切地告知我:其侄子吴XX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拘留、逮捕在清远市阳山县看守所,已经有7个多月了,但具体情况不清楚,家里人都非常着急,急需委托律师帮忙处理一下。

我明白吴XX的咨询事由后,便即刻告知她解决方案,首先要去阳山看守所会见吴XX,问清楚吴XX现在的处境,以及搞清楚吴XX目前急需知道的几个问题:1、因为什么事而涉嫌这些罪名?2、案件到哪个阶段?3、要尽快介入与检察机关或法院人员取得联系。经过吴XX同意后,我立马为会见做提前准备。

因为疫情原因仍未复工,导致不能即刻会见吴XX,只能等待,等待的时间焦急而又漫长。终于在2020320日正式复工后,我立即与吴XX取得联系,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并做完核酸检测之后,在阳山县看守所成功预约会见吴XX,会见日期定于2020330日。

330日,我带着核酸检测报告、授权委托手续等资料,从深圳出发前往到清远市阳山县看守所终于见到了吴XX,经过与吴XX长达一个半小时的交谈,终于了解到吴XX案件的基本情况:1、案件已进入法院审判阶段;2、本案被告有88个;3、因为吴XX被骗入传销组织后被洗脑,加入到传销组织,参与其中一些活动,构成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尚不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4、目前法院人员还未会见过吴XX。5、吴XX参与抢劫、非法拘禁的被害人,公诉机关认定有4名。

在会见后,我便及时与吴XX取得联系,获得吴XX家属认可后,进一步取得授权,作为吴XX的辩护人参与到本案当中。

在成为吴XX的辩护人后,我深知目前面临的几个严峻问题:1、时间紧急,随时可能开庭;2、要尽快搜集有利于吴XX罪轻的证据;3、要尽快与法院取得联系,提交授权,查阅卷宗;4、根据查阅卷宗,要尽快指定吴XX的辩护策略,为开庭做准备。

律师工作:

对于前面的几个严峻问题,需同时落实:

1、来到清远市的英德市人民法院,与法官和书记员取得联系,并领取阅卷材料;

2、与团队律师成员一起到英德市公安局调取报案记录(吴XX家属张X报案);

3、与吴XX家属张X联系,获得证人证言;

43次到阳山看守所会见吴XX,了解案件详情,并告知其家里情况,给其做心里辅导;

5、联系吴XX家属提前交纳罚金,争取减轻的情况;

6、详细查阅88名被告人的案卷材料,共164卷,3200页证据;

7、与团队成员多次讨论研究辩护策略,并最终拟定出长达15页的符合吴XX的辩护词。

本案庭前会议于2020710日召开,作为吴XX的辩护人从深圳出发准时来到英德市人民法院参加会议,与88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共同向法庭初步沟通了辩护意见,以及开庭注意事项。

案件正式开庭于2020720-726日,共计7天时间,在法庭上,我作为吴XX的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主要观点是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吴XX涉嫌参与抢劫、非法拘禁吴XX这宗事实,本人结合被害人吴XX的陈述,以及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以及指认笔录等多个证据,向法庭陈述了我的辩护意见。

主要辩护意见摘要如下:

吴XX在进入到吴XX这个家中,已经被“抖”,其财务已经被强迫交出,因此吴XX未参与抢劫吴XX。此外,非法拘禁是指加害人实施了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的客观行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因此被非法剥夺。吴XX认为,在传销组织中,吴XX与自己一样,同系一名被害人,不可能遭受同为被害人吴XX实施的拘押、紧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自己的人身自由。同时,吴XX认为,吴XX是一名比自己提前成为组织的“老人”,并且也从未接到领导安排对吴XX进行看管,其对吴XX也从未采取拘押、紧闭等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吴XX的人身自由的客观行为。那么,被害人认为自己人身自由未受到行为人的非法剥夺和行为人也未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就强行认定行为人对被害人构成非法拘禁,将与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背道而驰,并且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因此,公诉机关在起诉书指控,吴XX先后在多个传销窝点非法限制吴XX的人身自由显然是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应予以纠正。

判决结果:

又是经过漫长的等待,于2020911日领取到本案的《刑事判决书》得知:1、吴XX从第36名被告人降至第57名被告人;2、第36名被告人被判处410个月,第57名被告人被判处36个月,从该数字应可得出,吴XX的刑期减轻了14个月;3、法院在认定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中,仅有吴X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采纳,判决书原文为“对于指控吴XX参与被害人吴XX的犯罪事实,根据被害人吴XX及多个被告人的供述,吴XX是在吴XX已被迫交出钱财之后才被强迫装病骗家人汇钱交给犯罪集团并成为涉案犯罪集团的一员,故认定被告人吴XX对该宗事实负责有违公平原则,不予认定,对吴XX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2020214日至2020911日,长达近7个月的时间里,通过与吴XX的家属吴XX的姑姑、父亲、母亲、弟弟的数次联系沟通,与对吴XX本人的多次会见,与法院的工作人员多次联系探讨,与团队律师成员共同对案卷卷宗无数次的翻阅查看,最终取得让吴XX家属、吴XX本人以及我律师团队全都满意的答卷。

律师总结:

之所以能够在88名被告中,因辩护意见被采纳而获得吴XX减刑的满意结果,离不开吴XX家属的支持和理解,离不开吴XX本人的信任和支持,更离不开我们律师团队的无数个日夜阅卷及探讨。因此,不管遇到什么事,即使多么困难,只要我们每个人之间都能够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全力以赴去做应该做的事,不论多大的困难,都能够克服,多难走的路,都能够走完。

当事人的每件事,都应是这样,我们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应相互理解、支持、信任,并共同为之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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