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佳楠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1日 25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前期委托:
陈X与XX圳A公司、XX圳B公司、XX圳C公司、XX圳D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20年9月14日委托广东XX代理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四个公司赔偿其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XX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本律师团队为其代理人。经过本律师团队的XX入研究,最终制定出适合本案的诉讼策略,进而于2020年9月29日向XX圳福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并同时做诉中保全,查封四个公司的资产。
相关案情:
案号:XX劳人仲裁(2021)67号
开庭时间:2021年1月7日
1、陈X与XX圳B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14日的劳动合同,与XX圳A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14日的劳动合同。
2、陈X的工作岗位为:出纳。
3、工资情况: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的月平均工资为9621.51元。
4、劳动合同解除情况:2020年9月4日,XX圳A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陈X女士:2014年9月15日,您入职XX圳市B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14日。现经公司研究决定,在您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将不再与您续约,并保留相关追诉权利。请您在劳动合同到期当日,依据相关规定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规定,陈X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5、工作年限:如前所述,陈X第一份劳动合同系与XX圳B公司签订,XX圳A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陈X于2014年9月15日入职,应视为XX圳A公司认可陈X在XX圳B公司处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故申请人工作年限自2014年9月15日起算。
6、针对XX圳市A、B、C、D公司,四个公司是否存在混同用工,是否对陈X主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律师费等承担连带责任?本律师做了如下举证工作:
一、提交了XX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用以证明四个公司交替为陈X缴纳社会保险。
二、提交了平安XX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工资流水,用以证明四被申请人均为申请人发放过工资,工资发放主体与劳动合同主体不一致。
三、提交了(2020)XX坪证字第6894号《公证书》(微信聊天内容),用以证明XX圳A公司的财务副经理“段某”安排陈X为XX圳C、D公司提供劳动。
四、提交了四个公司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用以证明四个公司之间存在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人员、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等高度关联情况。
针对该点,仲裁委认为,“四被申请人为关联公司,交替为陈X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且第一、第二、第四被申请人注册地址相同,第三被申请人为第一被申请人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陈X提交的公证书内容亦可佐证四被申请人存在财务、人员混同情况,故本委采信陈X主张,认定四被申请人对其存在混同用工情况。申请人请求第二、第二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XX圳A、B、C、D公司对陈X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律师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之所以能够胜诉,使四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首先,在现实中,四家公司用工主体混淆、员工职责范围混淆、工作地址混淆,明显存在混同用工情况;其次,律师团队综合分析案情后,对症下药,快速帮助当事人搜集固定四个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证据,如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记录、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等共同证明四个公司的混同用工情况。
因此,专业的事,要找专业的人来做,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张XX律师
2021年1月21日
本律师联系方式:微信/电话156XXXX8657,XX圳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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