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佳楠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1日 20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陈某在小蚂蚁公司上班期间,听从公司安排,帮助有需要贷款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陈某作为业务员,通过公司提供的批量电话号码,向陌生客户致电询问客户的需求,并向客户介绍公司与银行有关系、贷款利息低、贷款时间长等,招揽客户。在客户被吸引后,将客户带至公司,并向其承诺只收取少量的服务费,取得客户信任后,安排客户与公司签订贷款服务合同,并带客户办理贷款手续,同时将客户的银行卡、U盾交给公司保管。在贷款批复后,陈某就会以莫须有的居间费、保证金、渠道费等费用的名义,通过第三方直接划扣走客户的贷款,客户一旦知道,就会以各种理由骗取客户的信任,甚至直接拉黑客户。陈某在这些费用中获得10%-19%的提成。
2019年12月19日案发后,陈某被深圳某公安派出所拘留,并于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律师介入:
2019年12月24日,本辩护律师接受陈某家属的委托后,为了尽快了解案情,保护陈某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陈某辩护。
2019年12月25日,本律师即刻去深圳某看守所会见陈某,基于陈某的告知,已了解其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30日,为了争取对陈某取保,本律师结合最新法律规定,以及本地相似案例,并与团队律师充分讨论后,精确地拟定出符合陈某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后,便向派出所提交,但因本案存在其他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同伙,因此未能取保。
2020年1月15日,再次会见陈某,更深入了解案情。
2020年1月16日,为了争取陈某不被逮捕,本辩护再次结合最新法律规定和类似案例,并与团队律师充分研究后,再次向检察院提交了陈某的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官取得联系,告知检察官陈某的不予逮捕的情形。但因陈某的询问笔录中,承认了本案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因此,陈某被批捕。
2020年3月20日、4月17日、6月3日、7月16日、本律师根据本案案情、团队研究的律师意见以及陈某家属的委托,多次去某看守所会见陈某,疏导陈某的心里压力,告知其案件的最新动态,分析案情的疑难点以及突破口,并告知其我们律师团队研究分析出其是否适用合同诈骗,还是诈骗?哪个更适合,哪个更能有利于对陈某减轻处罚的法律意见。
2020年10月14日再次会见陈某,告知其开庭时间为10月16日,并为其做开庭前的辅导工作。
开庭工作:
2020年10月16日,本律师准时参加开庭,并进行了质证,以及发表辩护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对于公司收取的手续费不应当认定为诈骗金额,因为该手续费在贷款之前,陈某已经告知客户,客户已经知情,且同意支付该手续费,客户并没有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而且也没有因此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同时,正常的金融机构在开展放贷业务时,同样会收取一定额的手续费,属于正常的商业现象。如果强制认定该手续费是涉案金额,则明显与我国“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而且也会扰乱我国正常放贷的社会市场秩序。
2、被害人葛某不构成被诈骗的对象。因其没有被骗,其向公安提交的询问笔录存在认识错误,其贷款金额并没有被直接划扣走。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观点,该手续费未被列入诈骗金额的范畴,属于正常收费情况,并且葛某的被害人身份被去除。最终认定陈某涉案金额为121247.2元,未被认定的金额为53130元,最终仅被判处11个月有期徒刑。
律师分析:
首先,本案涉及贷款中的诈骗问题是一个值得广大贷款朋友注意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贷款是普遍常见现象,比如说经营需要贷款、购房买车贷款等等。正因为如此,一些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人或单位,抓住贷款人急于用钱的心里,便想法设法骗取贷款人的钱财。因此,贷款人在贷款过程中,要从正规银行去贷款,若遇到莫须有地收取保证金、管理费、渠道费、担保费等费用,一定要警惕,切莫上当受骗。
其次,告诫大家,在找工作时,如果这个工作你自己就认为不合理,并且会使他人权益受损的,记住千万不要去做,这个工作极有可能存在违法犯罪的行为,那么一旦案发,你就会牵涉其中,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终,若您或您的家人真的不幸被卷入其中,切莫慌张,要及时委托律师尽早的介入,介入的越早就越能更好地为其辩护。有的时候,虽不能让其免受牢狱之灾,但能够让其减少牢狱之苦,却是个不错的选择。
6年
10次 (优于91.31%的律师)
3次 (优于88.19%的律师)
7034分 (优于93.91%的律师)
一天内
51篇 (优于97%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