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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在贷款时,莫须有得收取居间费、保证金、渠道费、担保费、发票费等费用的,均构成诈骗罪。

发布者:张佳楠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1日 20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陈某在小蚂蚁公司上班期间,听从公司安排,帮助有需要贷款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陈某作为业务员,通过公司提供的批量电话号码,向陌生客户致电询问客户的需求,并向客户介绍公司与银行有关系、贷款利息低、贷款时间长等,招揽客户。在客户被吸引后,将客户带至公司,并向其承诺只收取少量的服务费,取得客户信任后,安排客户与公司签订贷款服务合同,并带客户办理贷款手续,同时将客户的银行卡、U盾交给公司保管。在贷款批复后,陈某就会以莫须有的居间费、保证金、渠道费等费用的名义,通过第三方直接划扣走客户的贷款,客户一旦知道,就会以各种理由骗取客户的信任,甚至直接拉黑客户。陈某在这些费用中获得10%-19%的提成。

2019年12月19日案发后,陈某被深圳某公安派出所拘留,并于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律师介入:

2019年12月24日,本辩护律师接受陈某家属的委托后,为了尽快了解案情,保护陈某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陈某辩护。

2019年12月25日,本律师即刻去深圳某看守所会见陈某,基于陈某的告知,已了解其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30日,为了争取对陈某取保,本律师结合最新法律规定,以及本地相似案例,并与团队律师充分讨论后,精确地拟定出符合陈某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后,便向派出所提交,但因本案存在其他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同伙,因此未能取保。

2020年1月15日,再次会见陈某,更深入了解案情。

2020年1月16日,为了争取陈某不被逮捕,本辩护再次结合最新法律规定和类似案例,并与团队律师充分研究后,再次向检察院提交了陈某的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官取得联系,告知检察官陈某的不予逮捕的情形。但因陈某的询问笔录中,承认了本案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因此,陈某被批捕。

2020年3月20日、4月17日、6月3日、7月16日、本律师根据本案案情、团队研究的律师意见以及陈某家属的委托,多次去某看守所会见陈某,疏导陈某的心里压力,告知其案件的最新动态,分析案情的疑难点以及突破口,并告知其我们律师团队研究分析出其是否适用合同诈骗,还是诈骗?哪个更适合,哪个更能有利于对陈某减轻处罚的法律意见。

2020年10月14日再次会见陈某,告知其开庭时间为10月16日,并为其做开庭前的辅导工作。

开庭工作:

2020年10月16日,本律师准时参加开庭,并进行了质证,以及发表辩护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对于公司收取的手续费不应当认定为诈骗金额因为该手续费在贷款之前陈某已经告知客户客户已经知情且同意支付该手续费客户并没有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而且也没有因此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同时,正常的金融机构在开展放贷业务时,同样会收取一定额的手续费,属于正常的商业现象。如果强制认定该手续费是涉案金额,则明显与我国“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而且也会扰乱我国正常放贷的社会市场秩序。

2、被害人葛某不构成被诈骗的对象。因其没有被骗,其向公安提交的询问笔录存在认识错误,其贷款金额并没有被直接划扣走。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观点,该手续费未被列入诈骗金额的范畴,属于正常收费情况,并且葛某的被害人身份被去除。最终认定陈某涉案金额为121247.2元,未被认定的金额为53130元,最终仅被判处11个月有期徒刑。

律师分析:

首先,本案涉及贷款中的诈骗问题是一个值得广大贷款朋友注意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贷款是普遍常见现象,比如说经营需要贷款、购房买车贷款等等。正因为如此,一些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人或单位,抓住贷款人急于用钱的心里,便想法设法骗取贷款人的钱财。因此,贷款人在贷款过程中,要从正规银行去贷款,若遇到莫须有地收取保证金、管理费、渠道费、担保费等费用,一定要警惕,切莫上当受骗。

其次,告诫大家,在找工作时,如果这个工作你自己就认为不合理,并且会使他人权益受损的,记住千万不要去做,这个工作极有可能存在违法犯罪的行为,那么一旦案发,你就会牵涉其中,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终,若您或您的家人真的不幸被卷入其中,切莫慌张,要及时委托律师尽早的介入,介入的越早就越能更好地为其辩护。有的时候,虽不能让其免受牢狱之灾,但能够让其减少牢狱之苦,却是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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