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佳楠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7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9日,XXXX作为甲方与乙方郭X签订《水磨石工程协议》,约定由郭X承建XXXX汽修车间水磨石底板工程,工程采用包工包料,质保期为一年,质保金为总工程款的50%;工程无预付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总款的50%,2018年2月15日前再付清余下工程款(质保金);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郭X负责修补,若有人为造成,乙方不予负责。2017年10月12日郭X完工后交付XXXX使用。2017年11月16日由于案涉底板出现空鼓等问题,XXXX与郭X签订《补充协议》。郭X进行修补后,再次交给XXXX使用。因XXXX拖欠工程款,郭X诉至法院。
本案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本案焦点:
XXXX能否以涉案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不予支付郭X的工程款?
本律师接受郭X委托后,代理工作如下:
1、本律师与郭X充分沟通事情的来龙去脉,不放过任何细节;
2、通过与当事人沟通,尽快锁定本案的争议焦点;
3、尽快通过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对本案进行法律分析;
4、通过全方位检索关于因质量问题能够对抗工程款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再次审视本案,确保不留下漏洞。
5、制作切实可行的答辩要点,总结出制衡本案的核心点——定作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涉案场地持续至今,XXXX不能拖欠工程款。
6、通过锁定核心点,再次联系当事人郭X去到现场取证,录取视频并搜集微信截图证明XXXX一直使用涉案场地直至开庭前。该证据得到法官认可,成为案件胜诉的关键。
以下内容摘自答辩状:
2017年11月底开始,XXXX便一直使用涉案场地,并允许众多重型汽车碾压涉案场地。此外,XXXX在接收到涉案场地后持续不间断使用涉案场地,开展车辆维修的经营工作,至今已有两年。郭X完成的水磨石工程和修复工作已达到XXXX正常使用涉案场地的标准,即达到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但,XXXX迟迟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XXXX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向郭X支付余下工程款的义务。
以下内容摘自法官观点:
郭X提交的微信截图和视频足以证明XXXX一直在使用涉案场地,故本院对华诚XX的提出的涉案工程在修复后仍存在质量问题不于采纳。
本案结果:
通过本律师向法官阐述并提交代理意见,进行有效答辩后,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获得胜诉,判决XXXX向郭X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30092元。
最后,经过本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法院执行,郭X拿回了自己的血汗钱30092元。
律师解析:
本案中,郭X胜诉的核心在于华诚XX在未经验收,就使用涉案场地,并且持续使用,但未采取法律的方式向法院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是以拖欠工程款的这种消极方式处理此事,致使责任无法划清,只能自己担责。郭X遭受工程款拖欠的法律问题,及时采取法律的途径寻求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得到收到有效保护。最后,劝告大家,遇到法律问题需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要尽快寻求律师帮助进行维权,否则,逾期的法律后果只能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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