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佳楠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2日 14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合同纠纷
——针对经济赔偿金、加班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社保公积金纠纷如何做到有效应诉
基本案情:
蒲X于2015年4月3日入职深圳某某餐饮公司,2020年6月29日,蒲X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
1、支付2020年5月1日至5月25日工资人民币2400元;
2、支付2015年4月3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间加班工资人民币456593.4元;
3、支付2015年4月3日至2020年5月19日未缴纳的五险一金人民币50096.25元;
4、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9000元;
5、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36850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574939.65元。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深圳某某餐饮公司委托后,做如下工作:
1、详细询问申请人蒲X的入职信息;
2、仔细审查申请人蒲X提交的仲裁材料;
3、结合证据及法律规定,对委托人进行法律分析;
4、组织证据、及拟定答辩状。
5、及时参与开庭应诉。
作为深圳市某某餐饮管理公司的代理律师,向仲裁委提交的证据如下:
1、劳动合同;
2、考勤记录及排班表;
3、工资条及签收条;
4、加班费发放表;
5、关于自愿放弃缴交社保的协议书
本案核心焦点问题: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2、加班费支付的问题。
针对申请人蒲X的诉求及本案焦点,本律师向仲裁委提交的答辩意见简要概括如下:
1、因深圳某某餐饮公司提交了加班费发放表,证明已经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加班费已经结清。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在工资已支付,因此不存在加班工资的问题。
2、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系申请人蒲X自行离职,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问题。
3、申请人蒲X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二倍工资差额问题。
4、社保、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属于行政纠纷。
案件结果:
仲裁委最终判决如下:
1、支付2020年5月1日至5月25日工资人民币2400元;
2、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8425元;
3、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8日的加班工资人民币21998.8元;
以上共计为人民币42823.8元。
律师分析:
本案的仲裁请求由574939.65元降低至42823.8元,离不开律师的努力及关键证据的作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改判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依据律师在法庭的答辩,最终仲裁确定双方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加班工资仅需支付21998.8元,是依据律师主张提交的加班费发放表起到关键作用以及律师主张的加班费已经包含工资结构中的答辩观点;二倍工资差额未得到仲裁委支持,是律师提交的劳动合同起到关键作用;社保、公积金未得到仲裁委支持,是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出的答辩观点——社保、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律师建议:
劳动争议纠纷虽然多数是属于争议标的额较小的案件,但里面涉及的法律知识确实错综复杂的,稍不注意就使自己陷入困境的被动局面。因此,针对劳动争议的维权,建议公司和劳动者委托专业律师来帮忙处理。这样,您的权益会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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