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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发布者:张佳楠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05日 42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蒲某因对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向其支付工伤赔偿款人民币365787元。某某公司在接收诉讼材料后,为应诉答辩于2017年11月22日与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我方在接收委托之后,向法院提交了一审的授权委托材料,并于2017年11月28日参加开庭审理,向法官陈述了我方的质证观点,以及提交了答辩状。经过开庭审理,于2018年3月26日收到一审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结果:

    1、某某公司向蒲某支付医疗费1200元;

    2、某某公司向蒲某字符律师费33元。

    3、驳回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4月4日,收到对方的民事上诉状,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我方积极进行应诉。2018年8月27日,我方准时参加二审开庭审理,向法官提交二审答辩状及陈述代理意见,2018年12月27日收到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结果:

    1、某某公司支付蒲某律师费1218元;

    2、某某公司支付医疗费1200元;

    3、某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024元;

    4、某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850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8508元。

    律师解析:

    虽然,一审和二审判决的结果,相差甚远。但是,本案件在我方接到某某公司的委托后,经过案件分析,并向某某公司阐释,因蒲某在某某公司工地上班受伤,其虽未与蒲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基于蒲某提交的《深圳市工伤认定书》、《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的证据,以及建筑行业的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某某公司承担蒲某的工伤赔偿是毋庸置疑,但蒲某提出的工资标准并不是他自己提出的那个标准,所以,经过我方的精细举证质证,最终法院确定蒲某的工资标准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最终法院的判决,并未超出我方对某某公司所作出的逾期结果。某某公司表示认可我们的代理。

    律师建议:

    作为公司一方,在建筑行业,一定要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遵守法律规定分包承包,健全员工的管理体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从而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而作为员工一方,系社会的弱势群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一定要相信法律,相信政府,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您的权益定能够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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