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庭,男,汉族,1953年7月4日生,住桃洪镇。
被告李花,女,汉族,1967年7月10日生,住滩头镇,现住桃洪镇。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退还10万元婚姻保证金给原告;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婚姻介绍所认识,认识不到一个月便于2012年8月2日匆匆结婚。原、被告都系再婚。原告在不了解被告的情况下要与被告结婚,被告提出要原告将一处原告个人出资购买的房产过户到被告个人名下,原告没有同意。被告于是要求原告给其10万元婚姻保证金。2012年7月22日原、被告俩人达成《夫妻婚前财产约定书》和《承诺协议书》。这两个协议书约定了原、被告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被告收了原告10万元婚姻保证金,被告承诺会尽妻子义务,否则将10万元婚姻保证金退还给原告。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好,被告长住旅馆,终日打牌赌博,不务正业,既抽烟又喝酒。被告一个月只与原告生活一天,提出只有将原告房产证过户其个人名下才与原告生活在一起。为此原、被告经常吵架,被告每月到原告处领取生活费2000元左右。原告为解除这痛苦不幸的婚姻,特依法起诉,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 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庭
2013年2月1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庭,男,汉族,1953年7月4日生,住桃洪镇。
被告李花,女,汉族,1967年7月10日生,住滩头镇,现住桃洪镇。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退还10万元婚姻保证金给原告;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婚姻介绍所认识,认识不到一个月便于2012年8月2日匆匆结婚。原、被告都系再婚。原告在不了解被告的情况下要与被告结婚,被告提出要原告将一处原告个人出资购买的房产过户到被告个人名下,原告没有同意。被告于是要求原告给其10万元婚姻保证金。2012年7月22日原、被告俩人达成《夫妻婚前财产约定书》和《承诺协议书》。这两个协议书约定了原、被告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被告收了原告10万元婚姻保证金,被告承诺会尽妻子义务,否则将10万元婚姻保证金退还给原告。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好,被告长住旅馆,终日打牌赌博,不务正业,既抽烟又喝酒。被告一个月只与原告生活一天,提出只有将原告房产证过户其个人名下才与原告生活在一起。为此原、被告经常吵架,被告每月到原告处领取生活费2000元左右。原告为解除这痛苦不幸的婚姻,特依法起诉,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 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庭
2013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