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小云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806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民事起诉状
原告颜X,男,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2月10日生,住隆回县岩口镇。
被告廖X,女,2010年11月16日生,住洞口县醪田镇。
法定代理人:廖XX,系被告廖X怡祖父。
被告廖XX,男,196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洞口县醪田镇。
被告刘X,女,1962年1月5日生,汉族,住洞口县醪田镇。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市西湖路606号。负责人吴家荣,该公司经理。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廖怡、廖XX、刘X在廖X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4000元的70%即37800元(湘E33817修理费34100元、定损费 600元、拖车费2700元、停车费3600元、湘E33817停运期间经济损失15000元,合计56000元。减去保险应赔2000元,应赔损失54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4月13日原告通过出资购买彭明湘E33817中型自卸货车,当天原告将全部购车款交付给彭明,彭明将该车和该车一切手续交给原告。原告于2013年4月13日依法取得该湘E33817所有权。2013年4月23日,原告驾驶湘E33817中型自卸货车临时停靠在隆回县岩口镇刘村路段,廖X驾驶湘E4J205货车与原告停在道路左边湘E33817车相撞,造成廖X当场死亡,两车受损重大交通事故。隆回县交警队认定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廖X负事故主要责任。廖X女儿是被告廖X,父亲是被告廖XX,母亲是被告刘X。廖X去世后有遗产,如湘E4J205货车和存款等财产。原告多次与四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四被告总找借口不赔。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 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颜X
2013年7月24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民事起诉状
原告颜X,男,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2月10日生,住隆回县岩口镇。
被告廖X,女,2010年11月16日生,住洞口县醪田镇。
法定代理人:廖XX,系被告廖X怡祖父。
被告廖XX,男,196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洞口县醪田镇。
被告刘X,女,1962年1月5日生,汉族,住洞口县醪田镇。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市西湖路606号。负责人吴家荣,该公司经理。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廖怡、廖XX、刘X在廖X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4000元的70%即37800元(湘E33817修理费34100元、定损费 600元、拖车费2700元、停车费3600元、湘E33817停运期间经济损失15000元,合计56000元。减去保险应赔2000元,应赔损失54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4月13日原告通过出资购买彭明湘E33817中型自卸货车,当天原告将全部购车款交付给彭明,彭明将该车和该车一切手续交给原告。原告于2013年4月13日依法取得该湘E33817所有权。2013年4月23日,原告驾驶湘E33817中型自卸货车临时停靠在隆回县岩口镇刘村路段,廖X驾驶湘E4J205货车与原告停在道路左边湘E33817车相撞,造成廖X当场死亡,两车受损重大交通事故。隆回县交警队认定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廖X负事故主要责任。廖X女儿是被告廖X,父亲是被告廖XX,母亲是被告刘X。廖X去世后有遗产,如湘E4J205货车和存款等财产。原告多次与四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四被告总找借口不赔。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 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颜X
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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