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朋友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在看守所,我请了律师到看守所看了他,律师做了笔录后跟我说他承认与女性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否认使用威胁等暴力手段在违背妇女意志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关系。能判无罪吗?
答:你提供的资料已阅,若你的陈述及资料属实且能以合法有效的证据形式提交法院,能证明存在以下事实的一种或多种:1、男女双方曾有男女朋友关系、曾生育有儿女等亲密关系;2、男女双方就是嫖娼卖淫关系,在发生关系前男方曾向女方支付金钱、代付机票款、房费,双方曾就嫖资协商过等;3、男女双方不止一次发生过性关系;4、男方对女方没有明显肢体暴力、语言暴力且排除迷奸情形;5、即便存在相关法医检验报告,有关报告也存在多种解释而不能排除合理怀疑;6、女方在双方发生关系后很久没有报警(一般我们认为超过一个月)且缺乏合理解释的;则我们认为出罪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7、有证据证明女方控告男方强奸就是为了勒索钱财;8、其他能证明男女是自愿发生关系的证据。
当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目前有罪判决率是非常高的,有的能凭单纯口供定罪,一旦进入审判阶段,即便法院认为是无罪的案件,也可能采取与检察院内部协商让其撤回起诉变更强制措施如将逮捕变为取保候审,而以这样的方式避免无罪判决后的国家赔偿、办案人员责任追究的情况发生。所以是否最终能判决无罪,仍要充分考虑案件证据是否充分、刑辩律师能否应对得当、被告人能否与刑辩律师密切配合等综合因素,但无罪的形式是很多种多样的,而效果是唯一的,就是让犯罪嫌疑人今早获得人身自由。
若有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带齐资料到律所当面咨询。
覃兆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