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在深圳某企业任高管的某职场女性,因快到40了还没找到合适对象结婚,故我向某自称可以匹配合适男士的婚介所交了68000元做了会员。可后来我翻查了相关资料发现该婚介所成功匹配案例不高,就在交费后的7天内提出退款。虽然婚介所同意退费,但说我擅自解除合同属于违约了,要按合同约定扣除总价款20%作为我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但婚介所在我提出退款前什么都没做也没提供婚介服务,请问我能全额退款吗?
答:你提供的资料已阅,资料显示婚介所未提供过任何服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全额退本金的情形。尽管婚介服务是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特殊生活服务,但当其服务模式符合预付式消费的特征时,你作为消费者便享有“七日内无理由退款”权利。同时,婚介所合同中约定消费者单方解约要扣20%违约金的条款,是经营者预先拟定、重复使用且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根据《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九条相关规定,经营者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限制消费者请求返还预付款权利的,违反了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无效。
若有进一步咨询,可带齐资料到律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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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兆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