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兆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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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中的预付款返还风险如何规避?

作者:覃兆江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2次举报
2026-05-08

问:我们是做餐饮的,在顺德勒流做了16年的地道顺德本地菜,在勒流及周边开了三家餐厅,平时都是附近街坊光顾帮衬,都是做熟客生意,也没打算再扩大经营了。前不久莫氏鸡煲被网红主播报道火了,家里小孩看见他们开连锁经营,就想找网红主播过来营销一下做大做强。但我个人是不想干的,毕竟干了十多年已经很累了,但看见小孩有意接手干,又不想让他失望。可我听说连锁属于特许经营,若我们把品牌、特色服务等给了加盟商去做但他们采取预付款模式,预收客户费用,但因经营不好、服务不好、大环境等主客观原则导致消费者退费的,我们餐厅作为特许方,会不会要承担退费连带责任,这个风险如何规避?

答:你咨询的属于特许经营模式下的合规经营及风险防控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很大,你现在仅是简单咨询,我们无法全面答复。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同一品牌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标志或者注册商标使用权的特许人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因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被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被特许人事先同意承担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二)被特许人事后追认预付式消费合同;(三)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被特许人向其履行债务;(四)被特许人的行为使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受预付式消费合同约束。消费者与被特许人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因权益受到损害请求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不存在前两款规定情形,但特许人对消费者损失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消费者请求特许人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若在特许经营模式下又采用预付费预收消费者款项的,适用消法及上述司法解释,若在特许经营的合同起草、订立、履行过程中不注意合规经营、不注意风险防控、风险切割的,的确存在相关法律风险。而我们团队可以提供相关经营合规法律服务。

若有进一步法律需求,可带齐资料到律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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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兆江,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教育背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主要业务领域】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19********6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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