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兆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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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与刑事被害人损失追回权,应优先保护哪一个?

作者:覃兆江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9次举报
2026-03-03

问:我是张先生,2023年有个朋友将其房屋抵押给我借款500万,但到了约定期限以各种理由不还本付息。我无奈起诉最后胜诉,但在执行阶段抵押房屋法拍后,执行法院突然通知我说执行款暂时给不了我,原因是我朋友因集资诈骗很多人的财产被判刑,现在那个刑案的被害人根据刑事判决书要求把执行款优先赔偿他们的损失。那个法拍房才拍卖了300多万,本身款项就不足以弥补我的损失,现在被害人又来主张,这样我是否会一分钱都分不到,究竟我的合法债权与被害人损失追回权那个应优先保护?

答:你提供的法律文件已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现有生效裁判文书证明你是善意第三人,享有合法抵押权,具有优先授权权利,若不存在第一顺位的医疗费用债权,则你的债权应优先保护优先得到清偿。故建议你依法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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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兆江,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教育背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主要业务领域】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19********6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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