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兆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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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先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名然后用人单位补填内容,能视为对用人单位的概况授权吗?

作者:覃兆江律师时间:2026年02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次举报
2026-02-27

问:我是深圳某互联网公司的中层技术人员,我为公司工作了八年,是两年一签劳动合同,最新的劳动合同期限到2025年12月31日止,而每次签订劳动合同均是先让我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然后公司拿回去盖章,也没有将合同给我留底。到了2024年11月底,公司为了优化我不跟我续约(我希望跟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伪造了一份期限为八年的劳动合同,谎称公司不跟我续约是合法的,不需要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还说我先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名然后交给公司的行为,应视为对用人单位的概况授权,是合法的。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答:你提供的劳动合同等文件已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自认由你先签名,然后用人单位随后拿回合同并将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如合同期限、工作标准、工作地点等关键条款填写完整,但没有将一份填写完整的劳动合同原件给回劳动者,也无证据证明事前得到你明确授权或事后得到你的追认。你也承认合同落款处签名是你的真实签名,则劳动者先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名然后用人单位补填内容,能否视为对用人单位的概况授权的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广州地区法院曾有案例采取肯定说,认为视为概况授权,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而浙江地区法院有否定说案例,认为劳动合同条款必须完备、真实、有效,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而随意填写劳动合同关键条款内容,是对劳动者的欺诈行为,不能视为该劳动合同已经有效订立,应为无效合同。目前,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均为就此问题有定论,同时暂无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供参考。

我们认为:要综合案件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原意来处理相关劳动争议,不能僵化处理。就本案而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负有法定举证义务,同时,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属于必备条款,应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若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利用该法律漏洞隐瞒曾签订过多次劳动合同事实,则足以构成欺诈事实,即便劳动合同不能整个被认定为无效,但劳动期限条款也应认定无效,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若有进一步咨询,可带齐资料到律所面谈。

覃兆江,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教育背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主要业务领域】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19********6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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