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家住广州市荔湾区某小区的业主,该楼盘开售时,开发商与我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是世界五大物管公司之一,但当我们收楼不久,物业公司就擅自更换成与开发商有关联关系的物管公司。我们业主去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反映情况,行政机关也向开发商发出整改文件了,但目前仍是后来的物管企业在提供服务,而且服务的很差。我跟其他业主不同意由现在的物管公司提供服务,不同意交物管费。请问,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更换不合法,业主就有权无需缴纳物业管理费了吗?
答:你提供的资料已阅,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物业服务人请求支付物业费的,法院可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过错情况、物业服务人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当地政府部门制定的指导价等因素合理确定物业费支付标准。第十条规定:无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以已提供物业服务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应予支持;业主大会已经依法解聘并明确告知物业服务人拒绝其服务的除外。未约定物业费计收标准的,法院可结合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参照当地政府部门制定的指导价确定。
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内部审判指引的法理依据或法律逻辑是:即便开发商更换物业企业不合法合规,其应违反的仅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且若该物管企业确实已经进驻并已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在业主大会未依法对其解聘前,其要求业主支付物管费的诉讼请求是可以有条件支持的。
若有进一步咨询,可带齐资料到律所面谈。
上述意见供你参考。
覃兆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