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兆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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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机构达成网络直播合作,却被主播以形成劳动关系为由劳动仲裁,如何处理?

作者:覃兆江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76次举报
2023-03-10

问:我是某快消品生产民营企业老板,2022年年中我与某机构达成网络直播合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五五分账。后我负责出资租房买设备开始搞直播,哪知道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直播没有带来明显的销售业绩增长,每个月还要承担各项费用支出如租金、水电、人工等。一直亏钱,现在不做了,但两个网络主播却以与我企业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各项费用。请问我应该如何处理

答: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司法实务中一般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结合目前新型用工形态,进行综合研判。该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故贵司提到的情形,是否符合劳动合同关系形成的特征,需要看到具体资料后才能给予明确答复。

若有进一步咨询,可带齐资料到律所面谈。


覃兆江,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教育背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主要业务领域】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19********6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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