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吴先生,在我10岁时,因父亲做生意对外欠了很多债务,有的债权人就强迫父亲写下借条、以房抵债协议,后来还根据这些文件起诉我父亲和我并胜诉了。但实际情况是那间房屋当时是登记在我的名下,且我当年还是未成年人,以房抵债协议上也不是我的签名,是我父亲代我签的,我完全不知情。诉讼也是缺席审理,我和父亲都没到庭。现如今我长达满18周岁成年后,房子还是我名下但已经被债权人实际占有使用多时,请问这样的父债子还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吗?我应该如何维权?
答:依照我国民法典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未成年人只能行使与其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纯获利行为如接受馈赠。即便监护人当时经得未成年人同意,而代为签署有关以房抵债协议,也因从根本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属于无权代理或者越权代理,依法该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更何况当时并未取得你的同意而擅自处分属于你的房产。不过从你提供资料看,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过了民诉法规定的6个月的再审期限,故建议你到当地检察机关要求依法提出民事审判监督,申请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或许能有希望拿回你的房子。
若有进一步咨询,请带齐资料到律所面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覃兆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