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某国企法务,在某个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合同外的第三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所谓债权转让给这个第三人。现在这个第三人以新债权人身份以买卖合同案由起诉到法院。但实际上我们国企与原合同一方还没就互负债权债务进行最后结算,谁欠谁的钱都不确定,这样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吗?法院会对债权转让协议有效性进行审查吗?
答:我国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若有证据证实,贵司可以提出对应抗辩据理力争,法官会根据案情实际情况对债权转让协议有效性进行必要审查。若贵司有进一步咨询,可带齐资料到律所当面咨询。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覃兆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