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兆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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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中的债权受让人以新债权人身份以原来的合同法律关系诉至法院,法院会对债权转让协议有效性进行

作者:覃兆江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7次举报
2022-07-01

问:我是某国企法务,在某个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合同外的第三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所谓债权转让给这个第三人。现在这个第三人以新债权人身份以买卖合同案由起诉到法院。但实际上我们国企与原合同一方还没就互负债权债务进行最后结算,谁欠谁的钱都不确定,这样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吗?法院会对债权转让协议有效性进行审查吗?

答:我国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若有证据证实,贵司可以提出对应抗辩据理力争,法官会根据案情实际情况对债权转让协议有效性进行必要审查。若贵司有进一步咨询,可带齐资料到律所当面咨询。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覃兆江,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教育背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主要业务领域】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19********6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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