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某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我司有个销售部经理离职后以我司未按规定发放剩余绩效奖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在2020年底就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依法该员工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其没有起诉,有关劳动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可我司于2022年6月收到法院通知,称该员工再次以同样理由起诉我司。请问劳动者在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又以同样理由起诉至法院,有法律依据吗?劳动者可以胜诉吗?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后,劳动者不服可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若期限届满不起诉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有关裁决书的法律效力应该受到尊重,法院若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裁决书被推翻情况下做出与之前裁决书裁决内容不一致的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结果会导致生效裁判文书裁决内容与法院判决书判决内容之间互相冲突、互相矛盾。故建议贵司在诉讼阶段据理力争,该案贵司的胜诉机会很大。
以上意见供贵司参考
覃兆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