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兆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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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赔偿对应合同履行后所获得的合同价款损失吗?

作者:覃兆江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05次举报
2022-05-05

问:我是某服装企业法务,我司参与某招投标项目并缴纳了五万元履约保证金,我司最后中标但招标单位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没有在规定的三十日内与我司签订合同。我司催促了多次,但招标单位仍拒不签约。我司老板非常气愤,认为除了要招标单位返还履约保证金外,还应该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合同履行后我司可以获得的合同价款的损失。请问我司能否要求招标单位赔偿因合同无法签订的商业预期利益损失?

答: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另外,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六百四十四条规定: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因此,贵司与招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形成的如《中标通知书》等文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违反预约合同与违反成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范围是不一样的,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仅限于信赖利益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贵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为定金性质的,实质为立约定金,贵司有权要求招标单位双倍返还,除了双倍返还外,若贵司有证据证实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双倍定金金额的,可以进一步要求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覃兆江,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教育背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主要业务领域】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19********6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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