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兆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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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司对外享有债权,该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成为新债权人主张权利受偿吗?

作者:覃兆江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33次举报
2022-04-29

问:我司与A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两公司于2022年3月结算后,该公司确认拖欠我司货款300多万元。因该公司对外负债有上亿元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而该公司有对外应收款提出可以债权转让方式将该债权转让给我司,然后我司以债权人名义主张权利,请问这种方式可行吗?

答: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另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按贵司的陈述,A公司对外拖欠巨额债务本应在其他执行案中依法向法院披露应收债权等情况,但该司未依法披露违反了我国执行类法律规定。贵司明知该司已是失信被执行人而拟与之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若签署并履行,将产生A公司债务人向贵司全额清偿债务而A公司其他债权人无法得到清偿的后果。两公司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实质是在规避我国执行类法律规定,使得贵司能单独获得全额受偿。故依法贵司与A公司实施的债权转让行为实质在滥用债权转让权和债权受让权,损害了A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即便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也会因违法法律规定而没有法律效力。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覃兆江,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教育背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主要业务领域】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19********6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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