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前夫杜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生有一女。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于2003年3月协议离婚,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杜某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房屋归女儿所有。我女儿成年后,我多次催促杜某要将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但杜某一直拖延不办,还说房子都没有交给我们,他可以随时撤销赠与。请问我前夫可以反悔吗?
答: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若《离婚协议书》订立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有效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其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但离婚协议是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等问题的一揽子协议,同时涉及人身关系,与单纯的财产协议是有本质区别的。故在发生争议时,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故我们认为你前夫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你可以依法起诉要求其履行义务。
上述意见供你参考。
覃兆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