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是从事各类进口酒的零售及批发贸易公司,今年年初进口了一批某品牌红酒。但在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时被查扣,理由是该品牌红酒在国内的所谓独家经销商在海关申请了知识产权保护备案,海关认为我司进口红酒涉嫌侵权。海关查扣后,该经销商以我司侵犯了该司的商标使用权,起诉我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可我司进口红酒各项手续及文件齐全如原产地加工证书、食品出口卫生证书、出口商证明文件等,就算该司是所谓国内总经销商,难道就不允许我司从其他国外正规合法的红酒生产或销售企业进口同品牌红酒吗?请问我司应如何处理?
答:若贵司的陈述全面、无遗漏且均有证据证实,则这个争议涉及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商标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未经本国商标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许可,从境外进口经合法授权生产的标有相同商标的同类商品的行为。我国《商标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商标平行进口并无明确规定,属于立法空白点。从目前司法实践看,要从商标法立法原义和商标权基本功能等基本法理出发,综合判断有关进口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而判断因素主要考虑两方面:
1、需符合平行进口的构成要件,包括:平行进口的商品为正品,不能是假冒伪劣;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合法购得,不是从非法渠道获得;进口商品上标注的商标与本国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来源于同一商标权人;进口商的进口行为未得到本国商标权人的许可。
2、商标平行进口不构成混淆。侵害商标权的本质特征是对商标识别功能的破坏,以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如果被诉侵权商品属于平行进口的正品,且并未割裂商标权人与贴附相同商标的商品之间的唯一指向关系,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则不构成侵权。
综上,建议贵司一边积极应诉(甚至可以提出反诉或者另案起诉要求原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与海关积极沟通,必要时要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若有进一步的问题,请到律所当面咨询。
以上意见供贵司参考。
覃兆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