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确实对企业经营及个人造成较大影响,期间,一些咨询者问到金融类机构以此为由要求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迟延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的,如何处理的问题。
首先,根据合同法94条,68条,债务人经营状况是否构成默示预期违约,相对方是否有权行驶不安抗辩权的角度,判断是否构成默式预期违约应该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情况作为默示毁约的合理理由或存在明确约定条款出现的情形且有确切证据,故,若只因疫情出现造成经营状况恶化为由,且在短时间内即主张解除合同不易被认定为符合上述法定情形。
此外,疫情爆发后,财务部发布《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5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均提到: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政策性规定。
可见,在疫情防控期间,全民一心,帮助和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是国家政策导向也是金融类机构应有的担当与责任。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届满,没有法定和约定的其他理由,金融机构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可能被判令不予支持;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贷款或迟延交付贷款的,借款人可以请求金融机构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