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原告沈小某系沈某与赵某婚生子,沈某与赵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随沈某生活,赵某不负担生活费教育医疗费。原告以生活开销太大,失业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支付自离婚时至孩子独立生活时的生活费,每月按3000元计算。一审法院依据《民法典》1085条判令赵某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工资收入20%即2300元支付抚养费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
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玲玲律师说法
首先签订协议时,虽双方父母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做了明确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各自履行义务。但如果双方情况较离婚时发生重大变化,扶养方也能举证证明其生活存在明显困难,那么子女在必要时向另一方父母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是民法典1085条及司法解释一49、50条。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若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约定为一方不需要承担,抚养方的抚养能力又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实际侵犯了子女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原意思自治协议效力和子女权益保障之间如何平衡,审判和代理中需要直接抚养方依法举证较离婚时生活已发生重大变化,存在明显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