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玲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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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问题,看这一篇就够了

作者:张玲玲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4次举报

抚养纠纷是父母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矛盾而引发的案件,一般包括抚养关系纠纷和抚养费纠纷。抚养关系纠纷主要包括直接抚养权的认定与变更,也包括在离婚案件中以谁直接抚养孩子为争议焦点的案件。本文主要结合实务案件办理经验对抚养纠纷中直接抚养权的认定及变更进行要点探讨。

该类案件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仅要考虑涉案家庭过去或现实的事实因素,还要兼顾考察法定因素及酌定因素,在确保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平衡父母和子女的利益。

一、典型案例

    20231月,胡某起诉刘某离婚,双方对胡小某随哪方抚养生活的争议较大,胡小某现年9岁,一直跟随父母及奶奶共同生活。一审法院在对男女双方的现实条件和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比较后发现双方在抚养条件、抚养孩子的恳切意愿等情况相当且在庭审中双方均提交了胡小某愿意随其生活的书面证据,胡某提供的证据时间在前,双方矛盾冲突激烈,在庭审中多次提交补充证据,拟证明此前对方提交的书面证据均非孩子真实意愿表达,一审法院三次征询胡小某意愿且引入心理咨询机构介入,最后一次胡小某明确表示愿意随胡某生活,一审法院遂判决胡小某与胡某共同生活。

 

二、法院审理抚养类纠纷裁判的基本原则

 

 

1.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而非父母意愿、社会习惯或其它因素。

①充分考虑孩子的年龄和智力因素,孩子在何处居住、与谁居住、当事人能否提供给孩子被接纳的家庭、社区等生活环境为首要审查因素

 

②谁更能为孩子提供一个充满关爱、鼓励、提供良好教育环境及具备必要收入的的家庭,能满足孩子生理、安全、归属与爱、尊重、自我实现的需要。谁更有助于促进孩子智力知识等正常增长、健康道德塑成和社会适应能力增长。

 

2.各方利益平衡原则

 

抚养纠纷类案件的原则及实务审理的基础均是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基础,但在实务中仍会考虑平衡各方利益。

 

 

 

 

三、法院类案审理流程

1.婚姻婚生子非婚生子基本情况

2.父母双方的基本情况、孩子目前生活基本情况

3.案涉子女年龄审查,是否适用一般规则判定

4.其他的定考量素

 

四、直接抚养权认定和变更的要点

(一)按照法官审理视角,根据法院审理流程组建证据

①基本事实的查明

 

现存婚姻关系情况、婚生子、非婚生子基本情况

包括向法院以结婚证、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薄等基本证据证明案涉婚姻关系及婚生子基本事实情况

父母双方的基本情况、婚生子目前生活的基本情况

通过基本陈述及父母的工作证明、房屋信息摘要等证据供法庭了解案涉父母双方有无再婚以及现家庭成员、住房、工作情况

 

②是否适用一般规则判定

 在确定孩子的直接抚养人时,法律规定了不同年龄段的孩子随哪一方生活的基本规则,若满足该条件,一般会按照其规定认定直接抚养人,当子女抚养的法定规则与酌定因素冲突时,以法定规则优先,同时兼顾未成年人利益。

③酌定考量因素

a.父母的抚养能力

b.父母的人品及对孩子的精神陪伴

c.双方抚养的恳切意愿及与子女的关系

d.是否属于孩子稳定熟悉的生活成长环境

e.子女人数、子女意愿

f.其他辅助条件

 

(二)认定直接抚养权的一般规则及抚养关系变更要点

1.认定直接抚养权的一般规则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 抚养关系变更的要点 

如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且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法官视角认定的六个酌定维度 

1. 父母抚养能力

包括一个人的健康状态、品格、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职业状况等因素在内,是首先考虑的基本因素。

2. 父母的人品及对孩子的精神陪伴

父母的品行对子女的性格养成较为重要,是否有时间陪伴孩子成长也是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如一方有家暴、吸毒等不良品行是证据取得需考虑的方面,也是关乎子女成长慎重考察的要点

3. 抚养的恳切意愿及与子女的关系

直接抚养人是否愿意付出心血,努力谋求子女的最大幸福是法院决定子女直接抚养人考虑的重要因素。另证明与子女相处融洽也较为重要,主要从陪伴孩子成长过程及相处的愉快程度上证明子女与一方的关系更好,孩子有依赖感

4. 稳定熟悉的生活成长环境

离婚本身已给孩子造成不可避免的影响,不改变原有环境是指维持原有居住环境、教育环境与原有社会关系

5. 子女人数、子女意愿

不再机械适用独生子女政策前的一人抚养一孩的惯例,从子女成长的角度,实务中多在尊重子女意愿的前提下侧重多子女间相互陪伴更有利其成长健康的观点。尊重8周岁以上孩子的意愿:8周岁以上子女对父母情感及父母性格脾气道德品质均有一定判断和感受并能表达自己的想法,民法典的规定是应当尊重,故在确定直接抚养权时该条会作为法院重点审理的一个维度

6. 其他辅助条件

主要指考虑到近亲属照顾以及对近亲属的一个依赖关系。以前述案件为例,双方在多个维度上条件相当,胡小某一直跟随父母及奶奶长大,奶奶在对其生活上的照顾较女方家庭更熟悉,而共同居住的房屋有奶奶的部分出资且属于唯一住房,若房屋判令给刘某,必将改变孩子生活现状和稳定环境,极易造成其心理上的强烈冲击

五、子女意愿问题的适用浅见

《民法典》中对子女的意见从“考虑”变为“尊重”,听取子女意见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便于确定直接抚养人,但也容易导致家庭矛盾激化,子女夹在双方焦灼的冲突中,也会有有很大的心理压力。这种情况下子女往往不敢也不能表达真实意愿,导致其在庭审中证据的真实性难以认定。以前述案件为例,胡小某在胡某作为原告时已明确跟随其生活的想法,介于女方的恳切意愿和压力,又做出愿意跟随女方生活的表达。此种情况下,律师可和法院沟通,以基本原则为出发点,可建议法院创造消除子女顾虑、减少成长影响的宽松环境单独约谈形成笔录或引入心理咨询介入,形成专业报告的形式考察其真实性。在其意见反复时,实务中法院可能会选用适当方式多次征询其最终意见,尽量保障意见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但此类案件当事人双方往往矛盾和冲突较大,在尊重子女意愿这一条的应用上方式、方法均需适量、适度,否则极易造成矛盾升级,给子女造成过重心理压力。


张玲玲,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毕业,盈科成都银行与互联网金融法律部执行主任,四川省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45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