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建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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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梁XX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邱建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1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申请人梁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65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公司申请再审称:1.XX公司与梁XX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审判决作出上述认定,是认定事实错误。我方提供的《仲裁庭审笔录》及梁XX本人提交的《录音谈话记录》均证明我公司仅是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委托代该公司为梁XX缴纳社保,梁XX工作安排、劳动成果受益主体、工资发放均为XX公司,而非我公司。梁XX在《仲裁庭审笔录》中确认其两次入职均为XX公司招聘,工作证由XX公司发放,工资由XX公司发放,工作由XX公司安排。我方提交《XX公司通告》和《工作往来邮件》,梁XX本人签名确认其入职单位是XX公司,其本人签名确认同意遵守XX公司工作纪律。综上,应认定梁XX是与XX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非我公司。2.XX公司不应负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责任。退一步讲,即使确认我公司与梁XX存在劳动关系,但梁XX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亦已逾仲裁时效。根据我方提供的社保清单,在2007年3月至2013年10月期间,XX公司未中断的给梁XX购买社保,在本案中,梁XX在入职后时隔6年7个月才主张未订立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早逾时效,二审法院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仍然做出错误判决。综上,XX公司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XX公司是否与梁X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梁XX认为其与XX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提交XX公司为其缴交社保的记录。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梁XX已经完成其举证,则XX公司要否认上述事实,必须提供足以推翻该事实的相应证据,但XX公司在一、二审期间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代XX公司缴社保的事实,故二审判决认定梁XX与XX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并无不当。(二)关于XX公司应否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二审查明事实,由于梁XX第二次入职XX公司公司的时间为2012年7月2日,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XX公司应当向梁XX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XX公司称梁XX的此项请求已逾仲裁时效,但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二审判决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XX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XX公司的再审申请。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志愿律师,福田区法院调解员、援助律师,深圳市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继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