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滨州市人民政府、滨州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城建指挥部)因与被申请人马XX、滨州黄河建筑安装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2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滨州市人民政府、城建指挥部于2019年12月2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理由为:2019年8月30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6执68号通知书,认定滨州市人民政府、城建指挥部在本案中所负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滨州市人民政府、城建指挥部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滨州市人民政府、滨州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撤回再审申请。
丁学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