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学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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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XX、司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丁学武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2日 1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陶XX因与被上诉人司XX、宋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惠民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1民初45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陶XX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17)鲁1621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认定法律关系错误。上诉人与宋XX之间不是承揽关系,上诉人与司XX之间也不是雇佣关系,上诉人、司XX均系受雇于宋XX,宋XX每天给上诉人和司XX发放工资,因宋XX不在家,所以安排上诉人协助组织施工,进料、购买建材等事宜,都是在经过宋XX指示并同意后,上诉人才进行具体操作的。2.司XX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施工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事发前也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于其损失应负主要责任,一审认定司XX自负40%责任比例过低。3.即便认定上诉人与司XX存在雇佣关系,宋XX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宋XX存在明显的指示、选材等过错,因此即便认定上诉人与司XX存在雇佣关系,宋XX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涉案事故的根本原因系建材质量存在问题,应由建材的制造者、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施工中过梁突然断裂,涉案事故的发生与建材的质量问题直接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司XX的损失也应由建材的制造者、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惠民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1民初4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惠民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1民初4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
三、陶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司XX各项损失24030.32元;
四、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司XX各项损失15015.16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司XX负担1024元,由陶XX负担517元,由宋XX负担2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陶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丁学武专职律师 山东泉兴(滨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6201410556200政治面貌: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滨州
  • 执业单位:山东泉兴(滨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1620********0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