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中科XX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中科XX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3)滨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款项合计833087.65元应由魏XX和林X承担,魏XX和林X无故未能及时履行判决内容导致产生迟延履行费用和执行费用,其应对法院执行上诉人的全部款项974000元承担偿付义务并支付相应利息。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福建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魏XX、林X签订的《内部生产经营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期间遗留的债权、债务和尚未完成的工程任务和产品的返修、保修等事宜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均由魏XX、林X负责,故生效判决(2013)滨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给赵XX的租赁费683204.71元、违约金136640.96元及案件受理费13242元应由魏XX和林X承担。2.因魏XX和林X未能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导致产生了迟延履行费用和执行费用,该费用应由魏XX和林X承担。魏XX作为(2013)滨商初字第182号案件的被告,其在庭审过程中也自认对于该案件一审、二审的判决情况是知情的,那么,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在明知判决结果及其应履行相应义务、上诉人也在判决生效后明确告知判决结果及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未及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及时将判决确定的款项交给上诉人作为履行生效判决之用,其对生效判决未及时履行产生迟延履行费用及执行费用的结果是存在直接过错的,对于因其过错行为导致的责任应承担全部责任。3.一审判决上诉人对案件全部执行款项974000元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4.《内部生产经营承包合同》系有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内容对合同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一审判决认定《内部生产经营承包合同》无效,系适用法律错误。
丁学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