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学武律师
丁学武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滨州主任律师
15066929265

服务地区:山东

咨询我
09:00-21:59

中XX公司、魏XX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丁学武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2日 578人看过 举报

2020-05-22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中XX公司(以下简称中科XX建)、魏XX因与被上诉人林X、滨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荣XX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1民初4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科XX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中科XX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3)滨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款项合计833087.65元应由魏XX和林X承担,魏XX和林X无故未能及时履行判决内容导致产生迟延履行费用和执行费用,其应对法院执行上诉人的全部款项974000元承担偿付义务并支付相应利息。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福建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魏XX、林X签订的《内部生产经营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期间遗留的债权、债务和尚未完成的工程任务和产品的返修、保修等事宜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均由魏XX、林X负责,故生效判决(2013)滨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给赵XX的租赁费683204.71元、违约金136640.96元及案件受理费13242元应由魏XX和林X承担。2.因魏XX和林X未能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导致产生了迟延履行费用和执行费用,该费用应由魏XX和林X承担。魏XX作为(2013)滨商初字第182号案件的被告,其在庭审过程中也自认对于该案件一审、二审的判决情况是知情的,那么,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在明知判决结果及其应履行相应义务、上诉人也在判决生效后明确告知判决结果及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未及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及时将判决确定的款项交给上诉人作为履行生效判决之用,其对生效判决未及时履行产生迟延履行费用及执行费用的结果是存在直接过错的,对于因其过错行为导致的责任应承担全部责任。3.一审判决上诉人对案件全部执行款项974000元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4.《内部生产经营承包合同》系有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内容对合同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一审判决认定《内部生产经营承包合同》无效,系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1民初3756号民事判决;
二、魏XX、林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中XX公司(原福建省XX公司)代偿款974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
三、滨州市XX公司对魏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魏XX追偿;
四、驳回中XX公司(原福建省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10元,由魏XX、林X、滨州市XX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710元,由魏XX负担,中XX公司(原福建省XX公司)预交的14710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丁学武   主任律师  山东泉兴(滨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滨州
  • 执业单位:山东泉兴(滨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1620********0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山东泉兴(滨州)律师事务所
1371620********00 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