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玉辉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0日 2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被告苏**在原告赵**处借款181080元。有被告苏**为原告赵**出具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内容予以证实,被告苏**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赵**主张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不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未答辩、未举证、未到庭参加诉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
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赵**借款本金181080元;
二、驳回原告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赵**负担378元,由被告苏**负担43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