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玉辉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4日 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5民终13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浙江省临安市, 委托代理人A,通辽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85年3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辽宁省沈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沈阳市, 二被上诉人A、B共同委托代理人C,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浙江省临安市, 委托代理人A,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C、D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16)内0581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16)内0581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21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韦青青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金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