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辉律师
杨玉辉律师
内蒙古-通辽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霍林郭勒市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玉辉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4日 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霍林郭勒市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4 (2017)内0502民初248号 原告:霍林郭勒市XX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谊滨街北第三中学西侧, 法定代表人:A,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XX, 法定代表人:A,职务:总经理, 原告霍林郭勒市XX公司(以下简称永兴XX公司)与被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燕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兴XX公司诉称,永兴XX公司与燕中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燕中公司在通辽市森林公园东侧开发建设的”沈阳XX改造项目”承包给永兴XX公司施工, 同时约定了开工、竣工时间及工程造价,同时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给乙方施工单位造成的各项损失,需每次赔偿十万元, 合同签订后,永兴XX公司按照约定交纳300000元保证金并进入施工现场施工至2015年底,如期完成工程量,永兴XX公司投入各项工程款2289433元, 2016年9月初,燕中公司总公司研究决定停止工程施工, 燕中公司对拖欠永兴XX公司工程款和造成的各项损失给予签单确认, 经永兴建设多次催要,燕中公司均以没钱给付为由拒绝给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2289433元、返还工程保证金300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支付垫付工程款利息142936.9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民事案件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由于原告永兴XX公司所起诉的被告”北京XX公司”诉讼主体错误,故原告永兴XX公司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霍林郭勒市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58元,退还原告霍林郭勒市XX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B
内蒙古巨鼎(科左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通辽市十佳律师,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在庭审辩护中能够辨法析理,语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通辽
  • 执业单位:内蒙古巨鼎(科左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5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