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辉律师
杨玉辉律师
内蒙古-通辽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左立学、A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玉辉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4日 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左立学、A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13 (2017)内0502刑初491号 公诉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辩护人A,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现住通辽市,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公诉刑诉(2017)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寻衅滋事罪,指控被告人A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4日、2017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被告人A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A学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2013年2月7日11时许,被告人A驾驶未悬挂车辆号牌的白色本田小型轿车(真实号牌为×××号),沿通辽市科尔沁区XX由西向东行驶至”干休所”小区门前时,与行人A相撞,致A受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A驾车逃逸, 经诊断,A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前颅窝底骨折、右侧颞顶部头皮裂伤并头皮下血肿,双肺挫伤,右足部皮肤裂伤,右膝部皮肤擦伤, 经鉴定,A的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 本起事故,经通辽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交警一大队认定,被告人左立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3年2月8日,被告人A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讯问,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3年4月6日,被告人A赔偿被害人B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9.00万元,A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二、被告人A、B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案发前,被告人A因欲与B(女)建立恋爱关系一事与被害人C产生矛盾, 2016年8月1日11时许,左立学与A在科尔沁区XX见面,欲解决二人之间的矛盾未果, 后被害人A与B驾车离开, 当日13时许,被告人A、B与C等人驾车跟随岳某至科尔沁区XX,被告人A、B使用拳脚,A(在逃)持刀将被害人B打伤,致A右肘关节开放性损伤累计肌腱、右鹰嘴开放性骨折, 经鉴定,被害人A的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A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讯问,二被告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A的亲属与B共同赔偿被害人C各项损失共计12.00万元,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A因本案交通肇事行为,于2013年2月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执行期限自2013年2月9日至2013年2月23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事人身份信息、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及车体痕迹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在逃人员登记表、指认照片、诊断书及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被告人A、B的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寻衅滋事罪、B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A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积极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A、B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表示自愿认罪,积极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A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A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向各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A、B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D
内蒙古巨鼎(科左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通辽市十佳律师,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在庭审辩护中能够辨法析理,语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通辽
  • 执业单位:内蒙古巨鼎(科左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5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