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辉律师
杨玉辉律师
内蒙古-通辽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通辽市XX院内万好肉类食品批发商行与通辽市蒙古天骄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玉辉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4日 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通辽市科尔沁区铁南三元XX院内万好肉类食品批发商行与通辽市蒙古天骄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7 (2017)内0502民初816号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铁南三元XX院内万好肉类食品批发商行,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铁南三元XX院内, 经营者A,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XX,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A,内蒙古科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蒙古天骄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民主村丰胜公路北,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通辽市XX院内万好肉类食品批发商行与被告通辽市蒙古天骄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通辽市XX院内万好肉类食品批发商行经营者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告通辽市蒙古天骄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辽市XX院内万好肉类食品批发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81789.3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726.3元(按年利率6%计息,暂计算至自2016年7月5日至2017年1月25日),合计84515.6元;2.本案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00元,由被告承担,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88515.6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从原告处陆续购买牛肉若干次,被告已经支付部分牛肉款,但仍然欠81789.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故提起诉讼, 被告通辽市蒙古天骄食品有限公司辩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有几年的合作关系,被告不欠原告牛肉款,货款已结清, 原告持有的”万好肉类食品销售单”,只能证明原告的牛肉进入被告的公司,并不证明被告欠原告的牛肉款,欠款应该以欠据为准,或者被告在”万好肉类食品销售单”注明欠款的事实,就以”销售单”来证明被告欠原告的牛肉款事实是不成立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以销售单能否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的涉案货款能否成立, 原告针对争议焦点出示四份万好肉类食品销售单,拟证明原告向被告销售牛肉的事实以及销售牛肉款总计302110.34元,其中减去被告已给付的牛肉款后,现尚欠81789.37元, 被告质证 认为,对四枚销售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只能证明原告的牛肉确实销售给了被告,也证明被告收到了该牛肉,但不能证明欠款的事实,因为这只是原告的销售单, 对原告所举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陈述及质证意见,综合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四份销售单,能证明其已向被告提供牛肉,被告未支付货款,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0日至2016年7月5日期间,被告分四次从原告处购买牛肉,合计价款302110.34元, 后被告支付牛肉款220320.97元,尚欠81789.37元,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买卖合同关系, 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原告持有的销售单上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且盖被告的公章,还有被告庭审中承认收到原告的牛肉,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牛肉买卖合同关系, 关于货款的支付,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长期的买卖关系,有多次履约行为, 原告持有的销售单为被告结算的依据,并且有的销售单上裁明”结算方式:赊销”,由此看出,双方的结算方式并非即时清洁,而是实行赊销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由于赊购和付款均是被告来掌握,因此被告对合同履行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其结算所依据的原始单据和付款凭证,对合同期间的履行情况进行统一核算, 但是,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被告的辩解货款已结清,因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该辩解理由不成立,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及委托诉讼代理费问题,原告没有提供证据并且双方没有约定,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通辽市蒙古天骄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XX院内万好肉类食品批发商行货款81789.3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6元,原告通辽市XX院内万好肉类食品批发商行负担50元,由被告通辽市蒙古天骄食品有限公司负担9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图布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冬冬
内蒙古巨鼎(科左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通辽市十佳律师,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在庭审辩护中能够辨法析理,语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通辽
  • 执业单位:内蒙古巨鼎(科左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5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