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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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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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健康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发布者:杨玉辉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4日 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健康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16)内05民终9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 委托代理人A,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4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 委托代理人A,女,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 (系被上诉人之女) 委托代理人A,女,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 (系被上诉人儿媳) 上诉人A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5)扎鲁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是某某小区门卫,被告系该小区业主, 2015年8月23日22时许,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厮打, 原告受伤后在某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诊断为“心律失常-室上性心动过速、高血压”, 就损害赔偿事宜经某某派出所协调未果, 原告因此所产生的费用为:医疗费8469.40元、误工费991.10元(11天×90.10元)、护理费1210元(11天×110元)、伙食补助费440元(11天×40元), 原审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对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致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原告受伤虽非被告直接殴打所致,但与被告殴打有一定因果关系, 对此纠纷及造成的伤害后果,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对此纠纷的处理亦有欠妥之处, 综观事件的起因、发展过程及后果,应确定被告承担60%责任,原告承担40%责任为宜, 对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应按该责任比例计算赔付;被告A关于原告系因“心律失常-室上性心动过速”住院治疗与其无关的辩解,因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其不具有关联性,故对此辩解,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A赔偿原告B6666.35元【医疗费8469.40元+误工费991.10元+护理费1210元+伙食补助费440元=11110.50元×60%】, 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A负担12元,由被告A负担35.5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A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意见如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A,某某派出所对A、B做的询问笔录中并未反映出C对D的殴打行为,事实只是双方有身体接触,发生争执,并且A被B用手挠伤,A、B的询问笔录中有对该事实的陈述,并且有A被B挠伤的照片为证,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A应对“心律失常-室上性心动过速”与双方争执行为有关举证,一审让A举证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A答辩服从一审判决,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上诉人A提交照片两张,证明上诉人A的脸被被上诉人B抓伤的事实, 被上诉人A对该两张照片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 因缺少其他证据相佐证,无法核对该两张照片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该两张照片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本案中,被上诉人A出示的案外人B、C、被上诉人A的询问笔录,及被上诉人A的住院病历、住院病人费用清单、住院收费专用收据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因琐事发生争执、厮打,以致被上诉人A发病住院的事实, 上诉人A虽就被上诉人B的伤情与涉案纠纷之间的因果关系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审确认被上诉人A所提交证据的证明力,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A对被上诉人B的各项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上诉人A提出的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上诉人A可就其主张的被上诉人B将其挠伤的事实另案主张权利,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A 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道日娜
内蒙古巨鼎(科左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通辽市十佳律师,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在庭审辩护中能够辨法析理,语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通辽
  • 执业单位:内蒙古巨鼎(科左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5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