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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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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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玉辉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4日 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4 (2018)内0502民初88号 原告:A,男,1971年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8年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原告A与被告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钢材款300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钢材,当时没有现金,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写明欠原告钢材款300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现按照原告A提供的地址无法通知被告B应诉,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A其他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B

内蒙古巨鼎(科左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通辽市十佳律师,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在庭审辩护中能够辨法析理,语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通辽
  • 执业单位:内蒙古巨鼎(科左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5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