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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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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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玉辉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内0502刑初284号 公诉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通辽市XX支部书记,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A,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公诉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A在没有办理合法的林地征占或林地变更手续的情况下,以通辽市科尔沁区XX村集体的名义将村西”果园内”林地收回后转包给村民建设养殖小区,经通辽市XX通林认定(26)号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认定,涉案地块属于非法占用果树经济林林地建设养殖小区,面积70.5亩,林地上建有房舍、地面硬化,导致林木和林下植物灭失,改变了林地用途,造成A被严重损坏, 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A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后因不到案被上网追逃,并于2018年3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职务任免文件、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会议记录、养殖户交款收据、林权证及台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GPS图、XX林地建养殖小区平面示意图、养殖小区规划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A违反森林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70.5亩,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A无犯罪前科、坦白、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A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所处罚金待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侠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伊 亮
内蒙古巨鼎(科左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通辽市十佳律师,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在庭审辩护中能够辨法析理,语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通辽
  • 执业单位:内蒙古巨鼎(科左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5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