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玉辉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通辽市公路车辆通行征费稽查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4 (2018)内0502民初587号 原告:A,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8年1月11日,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通辽市公路车辆通行征费稽查处,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负责人:A,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A,内蒙古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通辽市公路车辆通行征费稽查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7.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