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俊玲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8日 3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0823刑初109号 公诉机关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生于1986年10月11日,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3月5日剑阁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6年4月7日经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剑阁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辩护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男,生于1992年9月9日,汉族,四川省德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德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3月4日剑阁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6年4月7日经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剑阁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辩护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以剑检公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X某、A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被告人C及其辩护人D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A驾驶租来的轿车搭乘被告人B,从成都窜至剑阁县汉阳XX,A负责寻找作案目标并实施诈骗,A负责望风,在汉阳XX”蓝海通讯”手机店内,A向被害人B展示一部苹果真机,并以4000元价格销售该手机给A,A某趁B不备,将随身携带的高仿苹果手机调包诈骗A现金4000元,事后二人各分得2000元,次日17时许,被告人A驾车搭乘贺X某和郭某某(在逃)窜至广元市利州区XX,贺X某和A负责寻找作案目标并采用相同方式诈骗受害人B甲现金1500元,A负责望风,17日18时许,被告人A驾车搭乘贺X某和郭某某窜至广元市旺苍县,A负责望风,贺X某和A准备诈骗B时,被A发现,在离开时A趁被害人不备盗窃其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748元, 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诈骗罪中,被告人A、B系共同犯罪,其中A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本案主犯;被告人A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本案从犯;被告人A、B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提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属代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A、B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书、住宿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调包方式诈骗他人财物5500元,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事先共谋实施诈骗,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构XX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A寻找作案目标并实施诈骗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A负责望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多次实施诈骗行为,且流窜作案,酌情从重处罚;在案发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贺X某、A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3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所判处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3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所判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判员 杨伯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A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