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俊玲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1日 25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郝某是从事彩钢瓦、建材等批发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张某发在搭建养羊场时通过熟人介绍在郝某鸿处购买了价值3万余元的彩钢瓦等材料,郝按照约定将材料运送至张指定地点,完成了交货义务,但张以资金紧张为由未当场支付货款亦未书立欠据。
律师观点:
后郝某咨询我,我建议最好在欠据上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及未及时支付引起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欠款人自愿承担的相关内容,后张某发按照以上内容书立了欠据,约定的时间逾期后因张仍未支付。
郝某起诉,主张被告张某发除了支付货款本金以及利息外,律师费也应承担。
判决结果:
通过开庭审理,最终法院支持了该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