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认定事实
1.合同签订情况:
o 2018年8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包某处室内外改造工程。
o 2018年8月,徐某与B公司签订《项目内部经营承包合同》,约定B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徐某,包括消防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等。
2.工程施工及付款情况:
o B公司于2018年8月开始施工,工程于2019年5月投入使用。
o A公司已支付B公司工程款62,231,177元,双方未办理竣工结算和验收。
o 徐某向B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450,000元,B公司已支付徐某工程款6,188,213.18元。
3.争议事项:
o 合同内施工:A公司主张B公司未按竣工图施工完毕,部分工程未实际施工。
o 合同外施工:徐某主张其进行了合同外施工,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签证造价汇总表、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竣工图等证据。B公司和A公司对该部分施工不予认可。
4.鉴定情况:
o 经鉴定,合同内工程造价为11,989,682.87元,合同外工程造价为4,382,666.57元(其中120,095.72元有签证确认,4,262,570.85元无签证)。
一审判决结果
1.工程款支付:
o B公司支付徐某工程款10,184,136.26元及利息(利息以10,184,136.26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履约保证金返还:
o B公司返还徐某履约保证金450,000元。
3.鉴定费:
o B公司支付徐某鉴定费200,096元。
4.诉讼费用:
o 案件受理费85,6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0,605元,由B公司负担。
二审诉讼请求
B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其不支付徐某合同外施工工程款4,382,666.57元及其他工程款。
2.改判A公司支付徐某合同外施工工程款,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3.改判其无需返还徐某履约保证金450,000元。
4.判令A公司、徐某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A公司上诉请求:
1.纠正一审法院对合同内鉴定值11,989,682.87元和合同外鉴定值4,382,666.57元的认定。
2.判令徐某、B公司承担预付鉴定费90,000元及二审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部分
1.关于工程价款的认定:
o 合同内工程款:B公司主张不应支付地上通风工程款、消防喷淋工程款和防火门系统工程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三项工程非徐某施工,且一审未提出异议,法院不予采信。
o 合同外工程款:A公司主张不应计入工程价款,但徐某提交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图纸等)已形成证据链,证明合同外工程由徐某实际施工,法院予以认定。
2.关于A公司的付款责任:
o 徐某与A公司无合同关系,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A公司欠付B公司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因此A公司无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3.关于履约保证金:
o 由于徐某施工的工程已交付使用,B公司无正当理由继续占有履约保证金,应予返还。
4.关于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
o 根据合同约定,徐某应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2%支付管理费和2%的企业所得税,徐某在二审中同意扣除,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结果
1.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
o B公司返还徐某履约保证金450,000元。
o B公司支付徐某鉴定费200,096元。
2.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
o B公司支付徐某工程款9,529,242.28元及利息(利息以9,529,242.28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诉讼费用:
o 一审案件受理费85,6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0,605元,由徐某负担5,505元,B公司负担85,100元。
o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581元,由B公司负担54,007元,A公司负担120,574元。
薛东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