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表性:
1、胜诉,法院采纳我方意见:财务决算作为付款前置条件应属无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2、标的额1600万。
案情介绍
A公司与某居委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A公司负责某物流配送中心项目施工。工程竣工后,居委会尚欠A公司工程款16,116,850.06元。A公司多次催告无果后,将居委会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并确认其对涉案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判决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下判决:
1.被告居委会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A公司工程款12,361,007.56元,并支付利息。
2.A公司对涉案工程在上述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及优先受偿权等多个法律问题。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条件是否满足、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薛东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