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东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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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纠纷,二审代理上诉一方,最终驳回了一审判决,为当事人争取到应得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薛东龙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1日 6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田某1、田某3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王某1所有的的房产;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田某1、田某3诉称:被继承人王某1,去世后留有房产一处,被继承人去世后,该房屋依法应该由原告和被告继承,又因一直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该房屋依法应该属于原被告共同共有,现原被告因房屋分割一事产生纠纷,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屋由田某2、田某3分别继承43/240的份额;由田某4继承115/240的份额;由田某1继承23/240的份额;由黄某继承16/240的份额。

田某1、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薛东龙律师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诉讼费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按比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案涉遗嘱形式上为遗嘱,实质为房产分配协议。协议由田某4及田某5签字,田某2在放弃人处签字。田某3在现场,称会照顾王某1,但不参与案涉房屋的分配。因协议即遗嘱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分配,田某5与田某4仅是各自家庭代表,故其分配所得应归各自家庭所有,田某5去世不导致协议失效,而应由其家庭成员即二上诉人对田某5可期待权益进行继承,继承的生效时间为王某1老人百年。二、尽扶养义务较多的继承人应适当多分财产。田某4及田某5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田某5先于王某1死亡,田某5去世后,黄某继续尽赡养义务,因此,黄某及田某4分配份额应多于田某3,田某3应多于田某2。三、一审适用继承法的规定错误。

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案涉“遗嘱”的性质应如何认定;二、案涉房屋应如何分配。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经济秩序。这是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分家析产是典型的民俗问题,其中对分家单涉及的内容履行情况,是认定分家单效力的重要标准。具体到本案,王某1曾立“遗嘱”一份,由村文书代书,内容为“王某1有房产一处(房屋一栋四间),现作如下分配:经田某4、田某5、田某2共同协商,由于田某2在外工作,无法在家赡养奶奶,由其两叔叔田某4和田某5共同负责赡养王某1,负责王某1的一切生活及其他开支(包括生病),王某1百年之后所有房屋和家产归田某4和田某5共同分配,田某2放弃所有一切家产的分配,王某1也自愿由其两子扶养,前期原有分家单一份现已作废。”后田某2在放弃人处签字,立遗嘱人处遗嘱代书人代王某1签字,王某1在其名字上捺印,田某4、田某5在养老义务人、受益人处签字捺印,代书人在证明人处签字。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出,王某1作为家庭的长辈,召集家庭成员,召开家庭会议,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分配,对老人的赡养也作了约定,并由家庭成员签字,体现了全部家庭成员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该“遗嘱”具有分家单的性质。再从“前期原有分家单一份现已作废”的表述看,案涉“遗嘱”具有代替原分家单的意思表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案涉“遗嘱”为代书遗嘱不当,法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主张案涉“遗嘱”实质系分家析产协议,符合当地习俗,不悖常理,法院予以支持。签订分家单时田某5与田某4均已成家立业,因案涉房屋的处理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分配。尽管田某5先于王某1去世,但黄某仍按分家单约定继续履行赡养王某1的义务。因此,依据分家单约定案涉房屋四间,其中两间的所有权由田某4所有,其余两间的所有权由田某1、黄某共同所有。田某2在分家单中明确放弃所有一切家产的分配,因此,田某2对案涉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田某3尽管没有在分家单上签字,但分家单订立时在现场,对分家内容是明知的,依据分家单的约定,田某3不享有案涉房屋的财产权利。鉴于田某5去世后,田某3对王某1照顾较多,田某1、黄某也同意田某3适当分得案涉房屋份额,结合本案案情,田某1、黄某共同所有的两间房屋,由田某3分得该两间房屋1/3份额,剩余的2/3份额由田某1、黄某共同所有。即对案涉四间房屋,由田某4享有1/2的份额,田某1、黄某共同享有1/3的份额,田某3享有1/6的份额。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涉案房屋,由田某4享有1/2的份额,田某1、黄某共同享有1/3的份额,田某3享有1/6的份额;

三、驳回田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田某2的诉讼请求。


薛东龙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司法局突出先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律师。从业以来,参与处理过建设工程、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慧勤(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48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