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于非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4日 6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8日17时47分许,被告人纪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口)时,与前方同方向行人被害人赵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赵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本起事故中,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事故责任。被告人纪某于2021年8月23日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纪某系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取得其家属谅解,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接警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收条、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保险付款回单、被告人纪某供述笔录、证人吴某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辽宁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纪某对上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办案经过: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施救、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已获得全部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综上所述,恳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纪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后,被告人纪某与被害人赵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理赔外,被告人纪某赔偿被害人赵某亲属人民币16.2万元整,被害人赵某亲属对被告人纪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纪某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纪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纪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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